生态修复奖励机制(生态修复潜力)

2024-10-18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聚焦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完善分类补偿制度:- 应根据生态环境要素制定分类补偿制度,综合考虑生态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来确定补偿水平,对不同要素的生态保护成本予以适度补偿。

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

根据《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流域内开发、利用、建设等活动,实现汾河流域生态良好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使汾河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汾河流域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以及汾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山上的寺庙雷鸣寺中,则供奉着汾神台骀——中国上古时代的治水大师。最近几年, 对于汾河源头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大,山西也先后出台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2015~2030年)》《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等,明确了河流源头和泉源修复保护制度,加强流域生态重点区域的修复和保护。

第六条 省、市、县、乡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

生态补偿的相关机制

1、生态补偿机制是通过经济手段,确保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补偿责任。首先,遵循谁破坏谁补偿原则,破坏者需对因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负责,补偿形式包括直接修复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补偿地点不必局限在原地,必要时可在生态区进行,但应尽量降低破坏程度,确保经济区的修复工作为主。

2、治理补偿。对生态环境的某些破坏不易实行异地补偿,如排放各种污染物,除了就地治理之外,还可以进行异地治理。破坏者向专门机构交纳一定费用,在治理控制区或其他区域进行异地治理,对整个生态环境可以起到某种修复作用。可以在表2所列的治理控制区划出部分区域,专门用于异地治理和修复补偿。

3、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首先基于公共产品理论,政府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角色,对于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生态环境,负有供给责任。我国在建立初期,政府的主导作用尤为关键,如浙江通过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确保资金投入。

4、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范围,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耕地用途,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5、提供科技和理论支撑,建立资源环境价值评价体系、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等,为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生态恢复和建设的技术创新能力,开发利用新技术和新能源技术。 加强生态补偿立法工作,明确生态补偿责任和各生态主体的义务,为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这一制度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并对该区域内的发展进行严格限制,以保障生态安全。比如,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会禁止开发建设项目,并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等。这些制度旨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详细解释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生态保护的核心区域,必须坚守。

生态文明决策制度。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全局高度通盘考虑,搞好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生态文明评价制度。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