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相关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2、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建设用地涵盖除农田建设和小型水利建设外的各类土地,其选址和布局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设计任务书需附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分别对不同范围的建设用地实施统一管理。
3、第三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辖区内的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工作时,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第四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变更,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5、采取城乡规划一法三条例进行建设,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乡空间,规范管线有序建设,保障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协调、整合和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资源配置,促进自治州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2、此外,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还负责行业管理塔城、阿勒泰地区建设局,以及伊犁州直属八县两市及霍尔果斯口岸、都拉塔口岸等18个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
3、是。根据查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官网可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系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局所属自收自支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制定。
通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各类开发区(园区)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权限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条 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程序为申请程序、审核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及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核、核发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四个步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首先,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需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首先,建设单位或个人需持有效批准文件向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随后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接着,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要求进行方案设计,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下阶段设计。施工图需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符合条件的需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和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核发建筑工程设计红线,审查建筑设计,验核建筑放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实行证后跟踪管理和对竣工后的建筑工程实行规划验收。
设计过程:一般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在初步设计之后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活动,它由城乡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主导,依据制定的法律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进行操作。这个过程的核心是对各类工程项目的组织、调控和引导,确保它们与城乡规划相符合。其目标是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体系,保障城市的有序发展。
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结合起来两者互相补充,一同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指导。二者使得城市规划的实施落实在更为具体的操作层面上,提供更为详细的指导和实行更为细致的控制,使每一项城市建设活动都与城市规划保持联系。
上位的意思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上位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上位规划,在总体规划中明确城市性质、发展思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收集基础资料、现状。指导性计划是指由国家各级计划部门下达的只规定方向、要求或一定幅度的指标,主要依靠经济杠杆以保证其实现的计划。
差别太大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法定的,城市设计是非强制的。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和修建性。控规侧重于地块、用地,各种数字指标的确定,比例尺度一般更大。其实修规更像你说的城市设计,因为修规会做总平面,有点接近设计了,但是还是强调整体的定位和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1、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玉坤)3月29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条例将于2019年4月28日起正式施行。
2、第4号公告,宣布了一项重要的法规修订。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经过深入讨论和审议,于2009年5月22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部条例旨在规范和指导北京市的城乡规划,为城市建设和乡村发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惩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4、《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指出,北京将建立和健全全域管控、分级分层、多规合一的编制规划体系,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有计划实行。该项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不配合执法、阻挠执法的被征拆人可按妨碍公务处罚。
5、湖北省的城乡规划条例在第六章中对一些关键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第六十一条明确了市这一概念,指的是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这是条例中城市行政划分的基础。接着,条例对各类特殊区域的控制线进行了详细的定义。